劳动合同范文七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动合同7篇,欢迎大家分享。
劳动合同 篇1聘书是否具有劳动合同效力
案情简介
20xx年8月,刘某应聘了上海某广告公司销售经理一职。面试结束后,公司认为刘某的条件符合公司的岗位要求,便通知他前来报到,并发出了聘书,聘书对刘某的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进行了约定。
20xx年9月,刘某正式到公司报到,但双方一直都未签订劳动合同。刘某曾经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却表示,对于经理这个岗位,公司一直都是发聘书的。20 11年1月底,刘某在工作中因为与公司领导意见有分歧而提出辞职。辞职时,刘某再次提出公司应与其补签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了他的要求。
离职后,刘某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xx年10月-20xx年1月期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
公司认为,对于经理岗位,公司规定一律只发聘书,不签订劳动合同。聘书中对于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都做了明确的书面约定,且也加盖了公司的公章,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故对刘某所提出的20xx年10月-20xx年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无支付义务。
刘某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在其入职后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虽然发了聘书,但与劳动合同的性质是不同的,聘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因此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而且自己再三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却一再拒绝,故要求公司支付其20xx年10月-20xx年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仲裁结果
仲裁庭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在一个月之内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公司向劳动者发了聘书,但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并不能视作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仲裁庭最终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20xx年10月-20xx年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点评
OFFER、聘书、劳动合同,一直都是许多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文书。
从本案分析,首先,公司发出的聘书,从法律效力分析只是相当于我们平常所说的OFFE R,只是一个要约,并不代表劳动关系当然成立。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本案中的“聘书”只是公司单方发出的要约,是否真正建立劳动关系,还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确认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并真正履行合同,劳动关系才成立。《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即便公司发出了聘书,如果劳动者没来上班,劳动关系仍然没有建立。
其次,聘书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虽然本案在裁决中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但是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看该聘书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在实际生活中,劳动合同的范畴是比较广泛的,能规范双方劳动关系的文件应该都是劳动合同。如果聘书的条款具备了上述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也签署了聘书并反馈给单位,说明双方对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且实际履行,那么该聘书可以视为劳动合同。
反之,若聘书不具备上述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则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公司对刘某所发出的聘书只对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进行了约定,落款也只有公司单方盖章,不具备上述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故不能视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故公司应当支付刘某20 10年10月-20xx年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唐律)
劳动合同 篇2县农业银行:
我叫胡森芳,女,33岁,大专文化,20xx年9月与贵行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现在贵行马鞍山新区政务公开大厅营业所上班。两年来,我在行、所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认真真地做好了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揽储、揽卡等各项工作任务。现合同到期在即,经本人考虑,决定申请续订劳动合同,其理由有三:
一是合同期内,以优质的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对外形象。营业储蓄所是支行对外的“窗口”和“门面”,其主要职能就是存、取钱,特别是作为一线临柜人员,每天都要和数以十万计的钱打交道。在今年6月前,我在城北营业所上班。由于该所地处闹市,附近小商小贩多,因而存取款的人多,烂钱多,几乎每周都有烂钱要上解。因此,上班时间工作之忙,业务量之大是可想而知的。但为树立农行优质服务的形象,我始终牢记贵行“一样的业务,不一样的服务,我们能做得更好”的服务宗旨,总是做到早上班、迟下班,耐心细致地数好每一分钱,给储户一个满意的服务。由于我工作认真、过细,两年来不仅未发生一笔误差,未与储户发生一起争吵,而且因我的优质服务,赢得了储户的满意和信任,主动在我所存款数十万元。如县运管所原所长李春昌,在别的银行受到委屈后,将他的存款近十万元全部转入我所储蓄。
二是合同期内,以优良的作风确保了生命财产的安全。近年来,随着国家大经济环境的进一步恶化,社会治安形势严峻,金融安全不容忽视。为确保国家财产和个人生命安全,我在当班期间严格遵守盛市、县行的各项规定,现金、电脑、空调、印鉴、电源、火炉等都按规范操作,并随时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下班揽储时,我也注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近两年来,我在爱人的支持帮助下,争取到县交通系统下属单位县航道站、县船闸管理所、县建筑公司、县航运公司等单位在城北所开户,其中开对公户两家,开工资户两家,各项揽储都超额完成了规定任务。对于数额较大的储蓄资金,我总是要求爱人派专车接送,确保万无一失。两年来我当班期间没有发生一起安全事件。
三是合同期内,以顽强的毅力提高了个人 ……此处隐藏2345个字……/p>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九、保险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二)、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三)、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 执行;
(四)、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
十、劳动合同的调解及仲栽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无效,可在争论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对仲栽决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7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其类别(管理或专业技术类/工人类)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变更的范围及条件可在合同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约定。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注明并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列明,或另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单位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可依法就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八、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条款的修改或未尽事宜的约定,可在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明确,或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九、签订劳动合同时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并不得单方涂改。
十、本文本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经济类型: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为标志。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内容: 。
(二)乙方工作内容确定为(填“是”):( )管理和专业技术类/( )工人类。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乙方工作地点: 。
(五)除临时性工作或者短期学习培训外,如甲方需要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或单位工作和学习培训,应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是”):年()、半年()、季()或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甲方执行法定的及企业依法自行补充的有关工作、休息、休假制度,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计算方法支付工资。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1、计时工资: 元/月( 元/周);
2、计件工资: (70%以上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以完成的,本项约定方为成立);
3、其他形式: 。
(二)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不得低于第(一)款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同一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五)甲方与乙方可以依法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物价指数情况,经过双方协商或者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